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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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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年地方四等-民法物權編概要#58630
科目:
民法物權編概要 |
年份:
105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7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物權編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7)
⑴何謂應有部分?(10 分)
⑵甲未經乙、丙同意,將其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轉讓給丁是否有效?(5 分)
⑶甲可否將其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擔保欠戊之新臺幣(下同)一百萬 元債務?(5 分)
⑷甲可否將其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設定地上權供庚使用?(5 分)
二、何謂取得時效?在已為所有權登記之不動產上,可否因時效完成而取得不動產物 權?(25 分)
三、甲於今年元旦參加升旗典禮時遺失其勞力士手錶,隔日被乙拾獲,乙隨即將該只手 錶以二千元代價賣給收購二手商品之丙,丁於今年暑假期間在跳蚤市場向丙以二萬 元代價購得該只手錶。今天甲在路上看到丁戴著他所遺失之勞力士手錶,甲可否向 丁要求返還其手錶,丁又該如何抗辯?以民法物權編之規定附理由說明之。 (25 分)
四、甲因缺錢而向乙銀行貸款五百萬元,並以其所有之三層樓 A 屋設定抵押權擔保該筆 貸款,嗣後因其子女長大致三層樓 A 屋不夠使用,而在 A 屋上增建一間套房,最後 因甲無力清償乙銀行之貸款,乙銀行為實行其抵押權而向法院請求拍賣 A 屋加上套 房全部,並就其賣得價金之全部主張優先受償,有無法律上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