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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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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地政:民法物權編概要#113825
科目:
民法物權編概要 |
年份:
11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物權編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乙丙為A大樓的區分所有權人,甲並為A大樓的原始建造人,建造完成後,地下室供作停車場空間部分,並未另編建號。甲與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約定,欲保留地下室停車位予自己使用。後來甲將其區分所有權與約定專用之停車位讓與丁,乙丙向丁以共有人地位,請求丁將地下室停車位返還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其請求有無理由?(25分)
二、甲乙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均等。假設甲對於二分之一空地,欲經營停車場,以增加收入,乙不同意時,甲得否訴請法院裁判?(25分)
三、桃園市政府欲興建航空城,遂進行機場周邊土地(包括甲所有之A地)之徵收計畫。甲受領徵收補償費後,旋即將A地出賣予善意之乙,並完成登記。又甲所住之B地,為國有之陸軍裝甲司令部眷舍使用地,管理機關不查准甲申購,甲嗣後又將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非善意之丙。請問:乙於A地之登記是否會被塗銷?管理機關可否塗銷丙於B地之登記?(25分)
四、A地所有權人為a,而該地上之B屋為b1、b2、b3所有。a於A地設定抵押權予c後死亡,並由a1、a2、a3、a4、a5、a6等人繼承A地。今抵押權人c實行抵押物拍賣後由d取得A地,請問 A 地之現所有權人 d 得否 對 b1、b2、b3 主張拆屋還地?(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