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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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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年地方四等-民法物權編概要#58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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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5年 - 105年地方四等-民法物權編概要#58630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5年 - 105年地方四等-民法物權編概要#58630
科目:
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
105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一、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塊土地,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⑵甲未經乙、丙同意,將其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轉讓給丁是否有效?(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shiufenglai12
1.有效
2依民法819的規定各共有人得就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各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亦可自行處分,故甲可以處分並不需經乙丙的同意,但乙丙具有優先購買權的權利
詳解
提供者:祝福
效力未定
詳解
提供者:yun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