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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年地方四等-民法物權編概要#58630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因缺錢而向乙銀行貸款五百萬元,並以其所有之三層樓 A 屋設定抵押權擔保該筆 貸款,嗣後因其子女長大致三層樓 A 屋不夠使用,而在 A 屋上增建一間套房,最後 因甲無力清償乙銀行之貸款,乙銀行為實行其抵押權而向法院請求拍賣 A 屋加上套 房全部,並就其賣得價金之全部主張優先受償,有無法律上理由?(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祝福
及於主物從物,有優先受償權
詳解 提供者:Allan Pan

這邊要分兩個部分來看,以該套房是否具獨立性來判斷

民法第862條規定: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一、假如該套房無獨立出入口,出入都必須經過A屋,則該套房視為A屋之從物,可就併付拍賣之全部價金主張優先受償。

二、假如該套房有獨立出入口(如公用樓梯直通屋外),則該套為獨立之物,又因為它是在設定抵押權後才增建的,所以準用第877條規定,就併付拍賣之全部價金無優先受償之權

 

民法877條前段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詳解 提供者:李欣憶
依據民法877-1條規定,如借貸人清償期屆滿後,無法清償,則以銀行則可食型抵押權拍賣A屋,則其A物之附屬物套房也為抵押物,一並拍賣,德以其價金主張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