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邊要分兩個部分來看,以該套房是否具獨立性來判斷
民法第862條規定: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一、假如該套房無獨立出入口,出入都必須經過A屋,則該套房視為A屋之從物,可就併付拍賣之全部價金主張優先受償。
二、假如該套房有獨立出入口(如公用樓梯直通屋外),則該套為獨立之物,又因為它是在設定抵押權後才增建的,所以準用第877條規定,就併付拍賣之全部價金無優先受償之權。
民法877條前段: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