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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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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離島地區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地政:民法物權編概要#134619
科目:
民法物權編概要 |
年份:
11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物權編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乙締結購買乙所有之 A 房地的契約,並已完成移轉登記。惟甲、乙 締結 A 房地之買賣契約及完成移轉登記前,A 房地已由丙占用中。完成 移轉登記後,甲主張丙無正當權源占用 A 房地,請求丙返還該房地;丙 則主張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及移轉登記係基於雙方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 所為,甲並非 A 房地之真正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其返還。甲、丙之主張, 何者有理?(25 分)
二、甲於乙之 A 土地上建造建物,並基於時效取得,登記為 A 地之地上權 人。其後,甲將該地上權贈與其子丙,並辦妥移轉登記。惟因系爭地上 權並未約定地租,乙有無得請求丙支付相當地租之依據?乙得請求丙支 付之地租應自何時起算?(25 分)
三、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以下同)70 萬元,於尚未清償該筆債務前死亡。甲 之繼承人丙為清償其自甲繼承之 A 屋的貸款,乃向乙借款 300 萬元,雙 方以書面約定借期 5 年、每年支付週年利率 2%之利息、逾期未償還則 依法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丙為擔保此筆借款及利息等債務,乃提供 A 屋供乙設定普通抵押權,並於登記設定上開抵押權時,附上上述書面約 定為附件。事後,乙要求追加甲生前對其所負之 70 萬元債務亦應屬前述 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的範圍,丙亦口頭應允之。 因丙屆期未清償其對乙所負上述債務,乙乃實行對 A 屋之抵押權,並主 張其就拍賣 A 屋所得價金,得優先受償包含前述 70 萬元在內之全部金 額。乙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四、甲為從事採取、加工、販售砂石業務之業者,因有部分不法盜採之嫌, 致其堆置於河川行水區域內之土石(下稱系爭土石堆)經檢察機關扣押 並發還予管理該河川之乙主管機關。其後,乙公開標售系爭土石堆,經 丙得標,並於得標後已載離部分土石(下稱 A 土石)。 在上述情形下,如甲主張乙係無權處分其所有之 A 土石,請求乙應賠償該 部分之損害時,甲是否應證明自己為 A 土石之所有權人?又,乙得否主張 其係基於檢察機關之發還而善意取得系爭土石堆之所有權?(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