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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年地方四等-民法物權編概要#58630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塊土地,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⑴何謂應有部分?(10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李欣憶
指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所有權所享權力之比例,依民法817條規定,如應有部分不明者視為均分。
詳解 提供者:Kaconie
數人意定共有一物並得各自處分其物
詳解 提供者:祝福
有1/3權利,可協議分割。
詳解 提供者:Tangerine Hsu

應有部分(持分):指共有人對共有物所享有之權利比例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為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