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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年地方四等-民法物權編概要#58630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於今年元旦參加升旗典禮時遺失其勞力士手錶,隔日被乙拾獲,乙隨即將該只手 錶以二千元代價賣給收購二手商品之丙,丁於今年暑假期間在跳蚤市場向丙以二萬 元代價購得該只手錶。今天甲在路上看到丁戴著他所遺失之勞力士手錶,甲可否向 丁要求返還其手錶,丁又該如何抗辯?以民法物權編之規定附理由說明之。 (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李欣憶
依據民法950條規定,其遺失物非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占有物,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出售於善意買得者,原占有人不得向其買得者請求返還之。
詳解 提供者:祝福
可,甲主張767,丁主張善意第三人與交易安全。
詳解 提供者:Allan Pan

民法951規定,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佔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佔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故丁可以要求甲以二萬元之代價買回該手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