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民法物權編概要
>
105年 - 105年地方四等-民法物權編概要#58630
> 申論題
申論題
試卷:105年 - 105年地方四等-民法物權編概要#58630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5年 - 105年地方四等-民法物權編概要#58630
科目:
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
105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一、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塊土地,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⑷甲可否將其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設定地上權供庚使用?(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shiufenglai12
1.不可以
2.依據通說用益物權均須占有標的物並排除他人使用收益,而共有人其應有比例係屬抽象比例,並無具體之使用範圍,故共有物的使用收益受其他共有人之限制,故甲不得將其共有物之應有部分設定地上權使用
詳解
提供者:祝福
就其應有部份,可以。
詳解
提供者:awe2506
9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