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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年地方四等-民法物權編概要#58630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何謂取得時效?在已為所有權登記之不動產上,可否因時效完成而取得不動產物 權?(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shiufenglai12

1.依民法769條的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在二十年間公然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2.但在他人已登記之不動產則無效,依據土地法第43條的規定,登記具有絕對效力,故他人已登記之土地,不適用時效取得

詳解 提供者:祝福
詳解 提供者:Allan Pan

取得時效就是因長時間繼續占有,而取得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的時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