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民法769條的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在二十年間公然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2.但在他人已登記之不動產則無效,依據土地法第43條的規定,登記具有絕對效力,故他人已登記之土地,不適用時效取得
取得時效就是因長時間繼續占有,而取得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的時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