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典權後可再設定抵押權:典權乃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 收益之權 ; 抵押權乃不移轉占有,供擔保債務之履行而設之擔保物權。兩者性質可以相容,故甲將A地設定典權於乙後,在不妨害典權之範圍內,得在典權之存續中將A地設定抵押權於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