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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普考 民法物權編概要#77595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將 A 地設定典權於乙後。試問:甲得否在典權存續中,復將 A 地設定 下列物權於丙?

申論題內容

⑴抵押權(13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陳世豪

設定典權後可再設定抵押權:
典權乃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 收益之權 ; 抵押權乃不移轉占有,供擔保債務之履行而設之擔保物權。兩者性質可以相容,故甲將A地設定典權於乙後,在不妨害典權之範圍內,得在典權之存續中將A地設定抵押權於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