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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普考 民法物權編概要#77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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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8年 - 108 普考 民法物權編概要#77595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8年 - 108 普考 民法物權編概要#77595
科目:
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
108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三、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宗 A 建地,應有部分登記各三分之一,甲未經乙、 丙之同意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丁。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⑴甲、乙、丙逕自協議分割 A 地,丁之抵押權是否受影響?(12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i'm back
抵押權不受影響,明定於民法第824條之1、第868條。
大法官釋字第671號,分別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設定抵押權後,共有物經分割者,其抵押權不因刺而受影響。於分割前未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者,於分割後,自係以原設定抵押權而經分別轉載於各宗土地之應有部分,為抵押權之客體。
故,丁之抵押權在分割後,分別轉載於甲乙丙三人分割後所得之土地,亦即原甲所應有部分的三分之一額度內擔保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