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94年 - 94第二次地四等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15648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9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遺失物拾得人之權利與義務。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李菲菲

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

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

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詳解 提供者:che94028
可向遺失人取的遺失物價值百分之十的報酬但須排除四項另外情況 6個月內無人認領可取得遺失物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