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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106年 - 106 司法、調查、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海巡行政:行政法#64148
106年 - 106 司法、調查、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海巡行政:行政法#64148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年份:
106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⑴上述乙向行政執行機關提供擔保之法律性質為何?(10 分)
⑵對此爭議,乙應如何尋求救濟?(15 分)
二、甲在軍中服役時,遭受班長乙不當管教,而於軍中自殺,國防部認定不當管教與自 殺二者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乃依據軍人撫卹條例第 8 條第 3 項規定:「軍人服現 役期間自殺致死亡者,以因病死亡辦理撫卹。」作成核定處分,甲父丙未於法定救 濟期間內,提起行政救濟。後另經法院審理,認定甲在軍中服役時,遭受班長乙不 當管教,致生急性壓力疾患而自殺,判決班長乙觸犯凌虐部屬致死罪並告確定。丙 認為依據該確定判決,甲符合軍人撫卹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因公死亡」之要 件,申請國防部重新核定,又遭拒絕。請附理由及法源依據,詳述丙在行政法上有 何權利可以主張?(25 分)
三、甲申請建築執照,獲主管機關許可。嗣後主管機關發現核發違法,依職權撤銷之。 主管機關於處分書明列其法規依據,並說明「甲以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 處分」作為甲信賴不值得保護理由。甲於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撤銷訴訟。訴訟 中,該主管機關發現其證據不足以支持引用上開規定,乃追加「甲不知其建築執照 違法至少有重大過失」作為甲信賴不值得保護之理由。請問是否容許被告機關在訴 訟中變更或追加其作成上述處分之理由?若被告機關不提出上述理由之變更或追 加,行政法院可否依職權予以考量?(25 分)
四、甲生前擔任乙向銀行借款 1000 萬元之保證人。甲死亡後,因該借款之清償期尚未屆 至,且繼承人丙是否代負清償之責亦尚未確定,故稽徵機關尚不准在遺產稅之稅基 扣除該筆保證債務。俟稽徵機關作成遺產稅核課處分後,丙隨即繳清核定之遺產稅, 並未提起救濟。在遺產稅核課處分發生形式存續力一年後,因乙破產,丙實際上必須 代負清償責任。請附理由及法源依據,詳述丙在行政法上有何權利可以主張?(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