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司法、調查、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海巡行政:行政法#64148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在軍中服役時,遭受班長乙不當管教,而於軍中自殺,國防部認定不當管教與自 殺二者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乃依據軍人撫卹條例第 8 條第 3 項規定:「軍人服現 役期間自殺致死亡者,以因病死亡辦理撫卹。」作成核定處分,甲父丙未於法定救 濟期間內,提起行政救濟。後另經法院審理,認定甲在軍中服役時,遭受班長乙不 當管教,致生急性壓力疾患而自殺,判決班長乙觸犯凌虐部屬致死罪並告確定。丙 認為依據該確定判決,甲符合軍人撫卹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因公死亡」之要 件,申請國防部重新核定,又遭拒絕。請附理由及法源依據,詳述丙在行政法上有 何權利可以主張?(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Marshall Lee

丙得主張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之「行政程序再開」,分析如下: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行政程序再開」與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再審」之區別: 按,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發現新證據」,係指於作成行政處分之時 業已存在,惟未經斟酌之證據而言。惟行政處分除追求合法性外,更追求其妥當性,加 諸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第 2 款既係規定「發現新證據」,而非如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3 款係規定「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顯見立法者有意將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第 2 款與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3 款為不同規定,則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第 2 款「發現新證據」之內涵,文義上應包括行政處分作成後始成立之證據 (參酌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度判字第 319 號判決意旨)。 由題意觀之,國防部做成核定處分後,始另經他法院認定假在軍中服役時,遭受班長不當 管教致生及性壓力疾患致自殺且判決確定。顯見該判決確定係在核定處分後始存在,其法 律性質為上開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發現新證據」,故丙得主張行政程序 法第 128 條之「行政程序再開」以求救濟

詳解 提供者:包中
發現新證據 丙得主張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 行政程序再開
詳解 提供者:٩(ˊᗜˋ*)و

相關案例:最高行政法院 103年度判字第319號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Content_1.aspx

詳解 提供者:Amy Lai
丙為甲至親可以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