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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司法、調查、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海巡行政:行政法#64148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6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某幫派大哥甲欠稅 3000 萬元未繳,且平日消費仍相當奢侈闊綽。為避免被裁定管收, 由乙向行政執行機關出具擔保書狀,並載明「義務人甲逃亡或不履行義務時,由其 負清償責任」。後甲逃亡,行政執行機關據此擬對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乙則提出其 因受甲脅迫而為擔保,故撤銷其擔保之意思表示,但行政執行機關不予接受,請問:

申論題內容

⑵對此爭議,乙應如何尋求救濟?(1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Marshall Lee

按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除行政執行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 定,此觀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規定甚明。又「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 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 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2 項著有規定。 是執行名義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得許債務人就執行名義成立前,有實體上權利 義務存否之爭執,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準此,於行政執行程序中出具擔保書為執行義 務人之債務負擔保清償責任者,於義務人未依期限履行時,行政執行機關即得以該擔保 書為執行名義,對該擔保人之財產執行,此際該擔保人即成為執行債務人,如其主張該 擔保書有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之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即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以排除強制執行。 由題意可知,行政執行機關對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之際,乙主張因受甲之脅迫而為擔 保,核屬實體上權利義務存否之爭執,乙自應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是(參酌台北高等 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625 號判決意旨)。

詳解 提供者:Amy Lai
可尋求法院法官提出上訴
詳解 提供者:包中
乙應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詳解 提供者:包中
提異議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