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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105年 - 105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行政法概要#57767
105年 - 105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行政法概要#57767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年份:
105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之規定,任何人不得對兒童及少年為身心虐 待之行為。違反者,依同法第 97 條之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今 A 市轄區內因保母虐待幼兒之事件頻傳,經媒體披露 導致民眾觀感不佳,認為 A 市政府執法不力,A 市政府乃下令凡保母有虐待幼兒之 行為,經查證屬實者,一律處以法定罰鍰額最高額並公布保母姓名。請以此為例, 說明行政裁量之概念、種類及裁量瑕疵之類型。(20 分)
二、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法均有管轄權之情形,應如何處理?請就行政程序法及行 政罰法之相關規定,舉例說明之。(20 分)
三、甲為公務員,依規定得申領其在學子女之子女教育補助費。甲結婚後,誤以為其妻 前婚姻所生、並未由甲收養之子乙亦得由其申報子女教育補助費,遂自民國 99 年 9 月 起,逐學期申領乙之子女教育補助費,至 105 年 2 月止計申領新臺幣 30 萬元。甲 所屬之 A 行政機關於 105 年 3 月間始發現甲不符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之資格,遂 於 105 年 4 月 11 日以行政處分書通知甲,其自 99 年 9 月起即不具申請子女教 育補助費之資格,撤銷各該學期補助之核定,並命甲於函到次日起 30 日內繳還前 所領得之子女教育補助費共 30 萬元。甲不服,主張 A 機關應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 不得逕作成行政處分命其返還;且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五年,A 機關應僅能請求自 105 年 4 月 11 日起回溯五年間之補助費。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30 分)
⑴甲不服此交通裁決,向 A 市政府提起訴願,A 市政府應如何為訴願決定?(10 分)
⑵甲因酒駕事件,年終考績考列丙等。甲對此決定不服,應如何進行行政救濟?(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