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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行政法概要#57767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法均有管轄權之情形,應如何處理?請就行政程序法及行 政罰法之相關規定,舉例說明之。(20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陳昱程

(一)在同一事件中,數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行程法第13條參照);行政罰法第31條,對於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義務上義務,也採取相同的管轄競合方式。

(二)行政罰法第31條第二款:針對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義務而應處罰鍰時,數機關均有管轄權,由法定罰鍰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額相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裁處。但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一重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詳解 提供者:Ryan Chi

本題涉及管轄權競合,分述如下: 行政程序法上的管轄權競合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規定,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 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 ,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例如不動產跨 連兩個以上的地方自治團體轄區,則有關該不動產之撥用,兩個縣市均有處理之權。此時即應 依據上開規定決定管轄權。 行政罰法上之管轄權競合 一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數機關依法均有管轄權者,因態樣不一,第 31 條分為三項規定: 「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 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 之。」第 2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 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第 3 項規定:「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裁處。但 其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詳解 提供者:(感謝阿摩,已上榜)劉育瑞


詳解 提供者:就是要免費

行政程序法第13條: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行政罰法第311項: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

例如:

1.某公司於新竹縣、市分別設有總、分公司,因某勞資爭議被檢舉,有發動勞動「檢查」之必要,新竹縣、市政府均有管轄權,由受理檢舉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新竹縣、市政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勞動部指定之。基於管轄恆定原則,依勞動檢查結果,是否及如何「裁罰」,亦應由同一機關處理。又,權責機關係新竹縣、市政府,而非新竹縣、市政府勞工處(最高行109196判決),倂此敘明。

詳解 提供者:Shu Ching Yang
共同上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