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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行政法概要#57767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5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公務員甲因酒後駕車,遭員警查獲,案經移送該管 A 市政府交通裁決所處理,裁決 新臺幣 25,000 元之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⑴甲不服此交通裁決,向 A 市政府提起訴願,A 市政府應如何為訴願決定?(10 分)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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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對甲所提訴願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之(行訴第237條之31項)。可知,交通裁決事件無須經訴願或其他前置程序始得起訴;而係以被告收受起訴狀後,由被告「重新審查」之制度取代(行訴第237條之42項)。原處分機關已善盡告知義務,原告誤向其提起訴願或訴訟狀,原處分機關仍無代原告移送管轄法院之義務(行訴第237條之33項反面解釋、中高行112交抗16裁定)。

訴願事件,對於依法不屬於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訴願法第778款)。故甲不服此交通裁決,向A市政府提起訴願,A市政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