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對甲所提訴願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之(行訴第237條之3第1項)。可知,交通裁決事件無須經訴願或其他前置程序始得起訴;而係以被告收受起訴狀後,由被告「重新審查」之制度取代(行訴第237條之4第2項)。原處分機關已善盡告知義務,原告誤向其提起訴願或訴訟狀,原處分機關仍無代原告移送管轄法院之義務(行訴第237條之3第3項反面解釋、中高行112交抗16裁定)。
訴願事件,對於依法不屬於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訴願法第77條8款)。故甲不服此交通裁決,向A市政府提起訴願,A市政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