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 1.行政裁量:係指行政機關在法定要件該當時,得依個別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採取某措施或選擇採取數措施中之一種措施,使某法律效果或特定之法律效果發生。 行政裁量基本上分為兩種類型:「決定裁量」和「選擇裁量」,另有學者提出「無法規裁量」,以下分別說明之: (1.)決定裁量:係指法律構成要件該當時,行政機關得決定是否採取一定措施。 (2.)選擇裁量:係指法律構成要件該當時,行政機關得在數種措施中選擇一種或多種執行。 (3.)無法規裁量:係指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行政機關在不抵觸法律之前題下,仍應有其裁量空間,以追求國家利益。 2.行政機關: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二項:「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組織或其他行政主體對外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而機關之定義又依據中央行政機關基準組織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機關係指就法定事務,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而依組織法律或組織命令而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 3.裁量瑕疵:係指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時,仍須遵守法律優位原則,避免違背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之規範,例:行政程序法第4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或一般法律原則為限。裁量瑕疵基本上分為三種類型:「裁量逾越」、「裁量濫用」和「裁量怠惰」,以下分別說明之: (1.)裁量逾越:係指行政機關裁量之結果,超出法律授權之範圍。 (2.)裁量濫用:係指政機關做成之裁量,與法律授權目的不符。 (3.)裁量怠惰:係指行政機關因故意不為或過失不知,怠於行使法律授權之行政裁量。 (二)在本題中,凡保母有虐待幼兒行為,經查證屬實者,得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7條之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罰之,係為行政裁量之決定裁量。若行政機關A市政府做成行政裁量有瑕疵,人民得依據訴願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行政機關之處分,無論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提起訴願。
行政裁量之概念 「行政裁量」,即指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實現時,得在個案中選擇法律效果之權限 。行政裁量係立法者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之餘,賦予行政得在個案中有其一定的法律效果形 成與決定空間,以落實個案正義。 行政裁量之分類 決定裁量與選擇裁量 決定裁量係指,法律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具備之後,行政機關對於是否採行特定之措施,有決 定之權。選擇裁量則指,在符合構成要件事實存在時,行政機關得於多種措施(法律效果) 中選擇一種或數種行之。決定裁量與選擇裁量之有無,端視法規範之賦予。 個別裁量與一般裁量 所謂個別裁量,係機關基於個案正義的實現,就個案為合目的性及合理性的考量,以便做出 切合個案情節的決定。至於一般裁量,則指行政機關為實現平均正義,通常就亦發生之案例 類型,以裁量基準之行政命令,設定法律效果之標準。簡單來說,透過裁量基準表劃定裁量 之基準,供各級機關裁量之參考。 裁量瑕疵 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 權之目的。」依本條之意旨,行政裁量必須合乎義務,堪稱為合法之裁量。學理上更認為,行 政機關之裁量權有下列情況時,即屬違法裁量: 裁量逾越 行政機關所為之裁量行為,已經逾越立法者所賦予之裁量範圍。又稱「越權裁量」。 裁量怠惰 行政機關依法享有裁量權限,但因故意或過失而消極的不行使裁量權限;或未認清裁量之基 礎事實;或漏未審酌應斟酌之觀點;或對應加斟酌的要素,未做合乎授權意旨的適切考量。 裁量濫用 行政機關裁量權之行使,雖未違背法定界限,但卻違反法律授權的目的、漏未審究應加斟酌 的觀點、摻雜與事件無關的因素或動機、或違反一般法律原則等,皆屬之。例如違反不當連 結禁止原則,即為裁量濫用的典型。 本案情形 本案涉及行政罰之裁量,且涉及罰鍰數額多寡的問題。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 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 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即要求罰鍰之裁量必須具體審酌上開要素,否則即有裁 量怠惰之虞。其他種類行政罰,適用上也應該遵守合義務裁量之要求,尤其對於違法性程度 之判斷,有賴機關之充分審酌。 本案情況,主管機關 A 市政府根本未個別審酌每個違法保母情狀,竟認為經查證屬實就應該 裁處最高額罰鍰,顯然並未合理行使裁量權,而有裁量怠惰之虞。此外,即便解釋 A 市政府 之命令為一般裁量標準,但在個案裁量與一般裁量衝突時,仍應以個案裁量優先,以維護個 案正義。據此,A 市政府之處罰均屬違法。
(一)概念及種類
行政裁量,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之授權,於法律之構成要件實現時,得決定是否使有關之法律效果發生,或選擇發生何種法律效果之行政作用。前者又稱「決定裁量」;後者又稱「選擇裁量」。
(二)裁量瑕疵之種類
1.裁量逾越,指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之結果,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
2.裁量濫用,指機關作成之處分與法律授權之目的不符。
3.裁量怠惰,指機關依法有裁量權,卻消極地不行使。
(三)A市政府對經查證屬實之虐待幼童事件決定裁罰,係決定裁量;又,選擇裁處最高額罰鍰並公布姓名,係選擇裁量。雖該法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然市政府卻消極地不行使裁量權,不問情節輕重,一律處以法定罰鍰額最高額並公布保母姓名,屬裁量瑕疵中之裁量怠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