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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中華郵政公司_從業人員職階晉升甄試_專業職(一)晉升營運職:民法#17790
科目:
民法 |
年份:
103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11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11)
(一)法人依其為社員的結合體或財產的結合體,可分為社團法人與______兩種。 【5 分】
(二)債務人甲欲免其財產被其債權人乙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乃與丙通謀而為意思表 示,將其不動產為虛偽買賣,並將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丙,則甲、丙買賣契約效力 為______。【5 分】若丙將甲上開之不動產售與善意之丁,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 記時,則丙、丁買賣契約效力為______。【5 分】
(三)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之法律行為,其效力一律為______。【5 分】
(四)民法第 1165 條第 2 項規定,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______年 為限。【5 分】
題目二: 何謂「消滅時效」?【5 分】又「物權之效力優先於債權」,其意義究為如何?【5 分】 設甲將自己之房地出賣於乙,僅交付房地於乙業管,並未見為移轉登記。乙的移轉登記請求 權經過 15 年不行使而罹於時效消滅時,甲之繼承人出面主張乙之占有違反「物權之效力優 先於債權」原則,主張乙為無權占有,請求返還房地,有無理由?【15 分】
(一)18 歲的甲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結婚行為。【5 分】
(二)18 歲的甲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之遺囑行為。【5 分】
(三)18 歲的甲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免除其同學之債務行為。【5 分】
(四)18 歲的甲謊稱其已成年所成立之買賣行為。【5 分】
(五)18 歲的甲允受長輩贈與其房屋之行為。【5 分】
題目四: 甲已婚與配偶乙育有兩子丙、丁二人。甲另與婚外情女友 A 育有一子 B,並按月給付生 活費 2 萬元給 B。甲死亡後遺留存款 1,000 萬元,其將全部財產捐贈給慈善機構。請問乙、 丙、丁、A、B 可否繼承甲之遺產?【10 分】其繼承遺產之範圍各為多少?【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