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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中華郵政公司_從業人員職階晉升甄試_專業職(一)晉升營運職:民法#17790
科目:民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題目二: 何謂「消滅時效」?【5 分】又「物權之效力優先於債權」,其意義究為如何?【5 分】 設甲將自己之房地出賣於乙,僅交付房地於乙業管,並未見為移轉登記。乙的移轉登記請求 權經過 15 年不行使而罹於時效消滅時,甲之繼承人出面主張乙之占有違反「物權之效力優 先於債權」原則,主張乙為無權占有,請求返還房地,有無理由?【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bua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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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
,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