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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中華郵政公司_從業人員職階晉升甄試_專業職(一)晉升營運職:民法#17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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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3年 - 103 中華郵政公司_從業人員職階晉升甄試_專業職(一)晉升營運職:民法#17790
科目:民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3年 - 103 中華郵政公司_從業人員職階晉升甄試_專業職(一)晉升營運職:民法#17790
科目:
民法
年份:
103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之法律行為,其效力一律為______。【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edwardchu
無效
(民法§246: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
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
)
詳解
提供者:浮萍
無效
詳解
提供者:Newwang Chen
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