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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中華郵政公司_從業人員職階晉升甄試_專業職(一)晉升營運職:民法#17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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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3年 - 103 中華郵政公司_從業人員職階晉升甄試_專業職(一)晉升營運職:民法#17790
科目:民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3年 - 103 中華郵政公司_從業人員職階晉升甄試_專業職(一)晉升營運職:民法#17790
科目:
民法
年份:
103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題目三: 請依民法之規定,簡要說明下列行為之效力︰
申論題內容
(二)18 歲的甲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之遺囑行為。【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rain.young.fly
依民法第1186條之規定,滿16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有遺囑能力。 本題情形,18歲的甲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之遺囑行為有效,即甲之遺囑行為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