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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97年 - 97-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行政法#48758
97年 - 97-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行政法#48758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年份:
97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7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選擇題 (0)
申論題 (7)
一、現代法治國家皆講究「依法行政」,但社會現象變化無窮,立法者未必皆能預見其 發展進而納入法律中加以規範。請問:在現行法律無明文規定時,如何依法行政? 試分別就不生法律效果之行政及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分別舉一至二例說明之。 (25 分)
⑴為認定 A 公司所排放之空氣是否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之排放 標準,以便決定是否依同法第 56 條規定加以處罰,主管機關甲委託私立 X 大學 提出檢測報告,作為認定之依據。試問 X 大學在本案之法律地位為何?當事人 A 公司對 X 大學提出之檢測報告,如有不服,應如何救濟?
⑵B在乙電子公司上班,乙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等相關規定,對B薪資所得事先就 源扣繳。試問乙在本案之法律地位為何?B對乙之扣繳行為,如有不服,應如何 救濟?
⑶C將車子違規停放於禁止停車之紅線上,丙警察開完罰單後,打電話通知受警察 局委託實施拖吊之民間業者丁,將該車吊離開現場。試問丁在本案之法律地位為 何?丁拖離車輛時,不慎損害C之轎車,C應如何救濟?
⑴法院所為罰鍰裁處是否合法?
⑵若乙於甲受法院裁處罰鍰確定後,旋即提出刑事告訴,而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 ,命甲為公益捐獻,是否有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參考法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1 條:「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 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第 38 條:「違反本法之行為,涉 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 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第 87 條:「有左列各款行 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加暴行 於人者。(餘略)」
四、有關公務員與國家的關係,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已摒棄「特別權力關係」的理論。請 問:司法院大法官改以何種關係來說明現行制度下公務員與國家的關係?在此關係 下,本來可以支領「主管職務加給」的公務員,如果受停職處分,停職期間是否可 以繼續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又停職期間,該公務員之父親死亡,可否請求支領喪葬 補助費,請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從法理上予以說明?上開「請求繼續支領主管職務 加給」及「請求支領喪葬補助費」,如未獲許可,如何提起救濟?(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