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不生法律效果之行為:如行政機關的服務、指導,部分計畫的設置等,非全然需要有法律的依據,若法律無明文禁止或限制者,當人民有請求時,機關仍可運用裁量權予以積極的協助處理,發揮行政上主動之精神。此類情形仍應受法律優位原則所支配,不得逾越法律明文所禁止的事項或違反法定程序、平等原則等等。
(二)發生法律效果之行為:可大致區分為干預性與授益行政行為,分述如下
1.干預性行政行為:
法令不備下,並不得涉及剝奪人民自由權利之事項,為法律保留原則之內涵,即「無法令即無行政」,此類情勢影響人民公益或他人權益,應速修法,制法以補救。
2.授益性行政行為:
一行為發生法律效果而賦予人民權利,或免除行政法上義務者,則為授益性之行為,該問題上有全面性保留之爭議,宜採折衷說,應先類推適用相關成文法,若不得則繼續探究不成文法部分,是否有習慣法、判決等,以謀求人民福利為目的。
例:給付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