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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7年 - 97-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行政法#48758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9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某甲不滿友人某乙作為,乃出拳毆打之,經警察機關調查坦承不諱,警察機關乃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移送法院。乙雖有醫院驗傷報告,但未決定是否提出刑事告訴。 在乙未提出刑事告訴前,法院已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甲罰鍰確定,並執行完畢。 試問:(25 分)

申論題內容

⑵若乙於甲受法院裁處罰鍰確定後,旋即提出刑事告訴,而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 ,命甲為公益捐獻,是否有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參考法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1 條:「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 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第 38 條:「違反本法之行為,涉 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 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第 87 條:「有左列各款行 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加暴行 於人者。(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