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⑵若乙於甲受法院裁處罰鍰確定後,旋即提出刑事告訴,而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
,命甲為公益捐獻,是否有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參考法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1 條:「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
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第 38 條:「違反本法之行為,涉
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
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第 87 條:「有左列各款行
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加暴行
於人者。(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