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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年 - 97 專技高考_律師:民法#48869
97年 - 97 專技高考_律師:民法#48869
科目:
民法 |
年份:
97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7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7)
⑴如乙向甲請求家庭生活費用每月 10 萬元及每月 1 萬元之自由處分金,甲抗辯事業 經營困難,乙所居住之房屋為甲所購買,登記於乙名下,價值 2 千萬元,且乙有 收入,拒絕給付予乙任何費用,有理否?
⑵如乙忿而與甲離婚,且拒絕承認乙與丁之收養關係,並向丙追討甲贈與丙之股票 及生活費,有理否?
⑴ A 地拍賣所得價金 600 萬元,應如何分配各抵押權人?(13 分)
⑵若乙、丙、丁、戊為次序讓與及變更後,戊復為丙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則 A 地拍賣所得之 600 萬元價金,應如何分配各抵押權人?(12 分)
⑴丙及丁就其二人之受傷,對甲、乙是否有權利得主張?
⑵丙就其現金 1 萬元及該只手錶,對甲、戊是否有權利得主張?
四、甲與乙訂立承攬契約,乙為甲興建房屋一棟,報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 乙就系爭承攬契約之部分工程,與下包商丙另訂次承攬契約,報酬為 300 萬元。此 外,乙對丁尚積欠 200 萬元債務。乙因而就系爭承攬報酬總額中之 300 萬元讓與於 丙,甲、乙並合意,甲應依照丙之指示,直接給付款項給丙。至於其餘之 200 萬元 承攬報酬款,乙則指示甲匯款至丁之帳戶,作為乙清償前述債務之用。系爭房屋業 經乙興建完成並交付甲使用,甲亦已依前述約定給付 300 萬元予丙,並匯款 200 萬 元予丁。6 年後,系爭房屋出現影響結構安全情事,且無法修補,但甲、乙均無法證 明乙及丙就此情事是否有可歸責之事由。請問:如果您是甲之律師,您會提供甲如 何之法律意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