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甲與乙訂立承攬契約,乙為甲興建房屋一棟,報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
乙就系爭承攬契約之部分工程,與下包商丙另訂次承攬契約,報酬為 300 萬元。此
外,乙對丁尚積欠 200 萬元債務。乙因而就系爭承攬報酬總額中之 300 萬元讓與於
丙,甲、乙並合意,甲應依照丙之指示,直接給付款項給丙。至於其餘之 200 萬元
承攬報酬款,乙則指示甲匯款至丁之帳戶,作為乙清償前述債務之用。系爭房屋業
經乙興建完成並交付甲使用,甲亦已依前述約定給付 300 萬元予丙,並匯款 200 萬
元予丁。6 年後,系爭房屋出現影響結構安全情事,且無法修補,但甲、乙均無法證
明乙及丙就此情事是否有可歸責之事由。請問:如果您是甲之律師,您會提供甲如
何之法律意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