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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 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112474
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112474
科目: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一、甲、乙於民國(下同)98 年間繼承丙所有之 A 不動產,但遲未辦理繼承登記。嗣甲未經乙同意,於 99 年間將 A 登記於自己名下。乙於 110 年 以其繼承權及對 A 之所有權遭甲侵害,訴請塗銷乙之登記、並將 A 登記 為甲、乙公同共有。就乙之請求,甲則抗辯乙之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何者有理?(25 分)
二、甲將其所有已登記之 A 屋出租予乙期間中,向乙借用新臺幣 300 萬元。 乙於租賃期間屆滿時非但未將 A 屋返還予甲,並於繼續占用 A 屋長達 20 餘年後,主張其符合時效取得規定,請求登記為 A 屋之抵押權人。乙 之請求是否有理?(25 分)
三、就甲、乙、丙分別共有 A 不動產之情形,甲死亡後,其就 A 之應有部分由丁繼承。如丁未完成繼承登記前,乙、丙、丁三人達成分割 A 之協議, 丁得否依據該協議逕請求辦理分割登記?又,如甲、乙、丙三人因協議 分割 A 不成而訴請裁判分割過程中,甲死亡,其就 A 之應有部分由丁繼承。於丁聲明承受訴訟、但未辦妥繼承登記之情形下,法院是否得為分 割判決?(25 分)
(1)甲、乙間之約定是否有效?
(2)雙方設定 抵押權後,甲將 A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於丙,並完成移轉登記。如甲屆期 未能清償 B 債務時,乙得否請求丙將 A 屋所有權移轉於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