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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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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112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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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112474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112474
科目: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
111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將其所有已登記之 A 屋出租予乙期間中,向乙借用新臺幣 300 萬元。 乙於租賃期間屆滿時非但未將 A 屋返還予甲,並於繼續占用 A 屋長達 20 餘年後,主張其符合時效取得規定,請求登記為 A 屋之抵押權人。乙 之請求是否有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