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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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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112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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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112474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112474
科目: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
111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四、甲提供其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之 A 不動產供乙設定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其對乙之 500 萬元借款(下稱 B 債務),並約定甲屆期 未清償 B 債務時,即應將 A之所有權移轉於乙,但雙方於設定抵押權當 時並未將該約定併為登記。試問:
申論題內容
(2)雙方設定 抵押權後,甲將 A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於丙,並完成移轉登記。如甲屆期 未能清償 B 債務時,乙得否請求丙將 A 屋所有權移轉於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