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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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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112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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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112474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112474
科目: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
111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甲、乙於民國(下同)98 年間繼承丙所有之 A 不動產,但遲未辦理繼承登記。嗣甲未經乙同意,於 99 年間將 A 登記於自己名下。乙於 110 年 以其繼承權及對 A 之所有權遭甲侵害,訴請塗銷乙之登記、並將 A 登記 為甲、乙公同共有。就乙之請求,甲則抗辯乙之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何者有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