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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 105年 - 105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50234
105年 - 105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50234
科目: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
年份:
105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向早餐店老闆乙購買兩份三明治,匆忙之際忘記付款。 乙於 105 年 1 月 1 日碰見甲時,向甲催討購買三明治之價金。甲拒絕給付,請問是否 有理由?又若乙催討時,甲付清欠款,兩天後反悔,向乙請求返還,是否有理由?(25 分)
二、甲以其所有之 A 地為乙設定普通地上權,並約定每半年為一期,須繳地租新臺幣 5 萬 元。乙於民國 103 年下半年欠繳一期地租之後,將地上權讓與丙。丙於 104 年之後 連續 3 期未繳地租,甲催告丙於 1 週內支付 103 年下半年以後未繳之 4 期地租,否 則將終止丙之地上權,請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三、甲收養乙,並經法院認可,法院認可時,乙有未婚 25 歲女丙與未婚 19 歲之子丁。 丙因在國外留學,故遲至二年後返國時,始知其母乙被收養,遂書面表示願意隨乙 與甲發生親屬關係,並經公證。民國 105 年,甲、乙終止收養關係,終止時,丁已 成年,試問甲、乙之終止收養,對丙、丁之效力為何?(25 分)
四、丁在民國 102 年曾經病危,在病榻前緊急指定外聘之律師二人為見證人,口授遺囑, 將其資產 ABC 三棟房屋分配給其繼承人甲、乙、丙,內容為「A 屋給乙、B 屋給甲、 C 屋給丙」,並經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內容做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由二位律 師共同簽名。嗣後,丁在群醫急救一個月後脫離險境,並且回復健康。上個月,丁 因病復發死亡,除了前述病危時之遺囑外,甲發現早在 100 年,丁即曾為一公證遺 囑,內容為「A 屋給甲、B 屋給乙、C 屋給丙」,乙、丙則發現在 101 年丁亦有一封 自書遺囑,內容為「B 屋給丙、C 屋給乙」 ,經查該公證遺囑與自書遺囑均符合遺囑 之方式,試問上述那一個遺囑有效?(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