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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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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5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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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5年 - 105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50234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5年 - 105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50234
科目: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
105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丁在民國 102 年曾經病危,在病榻前緊急指定外聘之律師二人為見證人,口授遺囑, 將其資產 ABC 三棟房屋分配給其繼承人甲、乙、丙,內容為「A 屋給乙、B 屋給甲、 C 屋給丙」,並經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內容做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由二位律 師共同簽名。嗣後,丁在群醫急救一個月後脫離險境,並且回復健康。上個月,丁 因病復發死亡,除了前述病危時之遺囑外,甲發現早在 100 年,丁即曾為一公證遺 囑,內容為「A 屋給甲、B 屋給乙、C 屋給丙」,乙、丙則發現在 101 年丁亦有一封 自書遺囑,內容為「B 屋給丙、C 屋給乙」 ,經查該公證遺囑與自書遺囑均符合遺囑 之方式,試問上述那一個遺囑有效?(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Josey Lu
丁在102年病危時,口述遺囑符合兩人為見證人之效力,為有效遺囑。當後遺囑有效時,前遺囑當然失效,所以甲發現100年時之遺囑,和乙丙所發現101年之字書遺囑,皆為失效遺囑,不生效力。 口述遺囑之要件,在緊急之狀況下,由本人口數,他人紀錄,並有兩人以上證人,以書面或是錄音或錄影之方式為之,有效。 自書遺囑,必須自己寫的,並簽名始為有效。 公證遺囑,有兩人以上之公正,有效。 ???
詳解
提供者:no_tipwip
民法第 1195 條第 1 款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
者,得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
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1196 條規定,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故口授遺屬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