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50234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收養乙,並經法院認可,法院認可時,乙有未婚 25 歲女丙與未婚 19 歲之子丁。 丙因在國外留學,故遲至二年後返國時,始知其母乙被收養,遂書面表示願意隨乙 與甲發生親屬關係,並經公證。民國 105 年,甲、乙終止收養關係,終止時,丁已 成年,試問甲、乙之終止收養,對丙、丁之效力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osey Lu
收養之要件,甲要大於乙20歲且假如有配偶需大於乙16歲。當法院認可時,收養之效力及於乙之子女丙、丁。為法定上擬制為直系血親,直系血親卑親屬具有繼承的效力。 105年後,甲,乙中之收養關係,同時間已和其子女丙丁,亦中止對甲之法定直系且親之親屬關係。為收養之撤銷。但於撤銷前所產生其他之權利事實,並不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