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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50234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向早餐店老闆乙購買兩份三明治,匆忙之際忘記付款。 乙於 105 年 1 月 1 日碰見甲時,向甲催討購買三明治之價金。甲拒絕給付,請問是否 有理由?又若乙催討時,甲付清欠款,兩天後反悔,向乙請求返還,是否有理由?(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Josey Lu
甲有理由,依民法第127條,飲食費之代價,請求權時效為兩年,兩年間不行時而消滅。乙於五年後項甲請討,已罹逾時效,甲得主張時效抗辯權。 甲付清欠款後,表示乙得到售出兩份三明治所得的款項,有法律上之原因,不構成不當得利,甲不得已時效抗辯再行主張向已請求返還。參考民法第144條。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已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詳解 提供者:inspire Chien
民法127條第一款、144條第一、二項
詳解 提供者:H Lan Lan

a.早餐店也算是一種商人,出售三明治的價金,就是出售商品的代價,所以根據民法§1278款規定,價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2年,那也就是從買賣契約的10011日隔日,10012日開始起算。

b.10511日,乙才向甲催討購買三明治之價金;顯然已經罹於2年的時效。所以此時甲就可以根據民法§144 I規定,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履行。

c.若乙催討時,甲付清欠款,2天後反悔,向乙請求返還,是否有理由?

(a)由於我國民法關於時效完成的效果,採取抗辯權發生主義,所以並沒有使甲、乙間的買賣契約消滅,也沒有使乙的價金請求權消滅。

(b)根據民法§144 II前段規定,因此乙受領甲給付的價金,就算是在時效完成後,仍然有法律上原因;所以甲事後不能夠依照不當得利的規定來向乙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