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早餐店也算是一種商人,出售三明治的價金,就是出售商品的代價,所以根據民法§127第8款規定,價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2年,那也就是從買賣契約的100年1月1日隔日,100年1月2日開始起算。
b.到105年1月1日,乙才向甲催討購買三明治之價金;顯然已經罹於2年的時效。所以此時甲就可以根據民法§144 I規定,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履行。
c.若乙催討時,甲付清欠款,2天後反悔,向乙請求返還,是否有理由?
(a)由於我國民法關於時效完成的效果,採取抗辯權發生主義,所以並沒有使甲、乙間的買賣契約消滅,也沒有使乙的價金請求權消滅。
(b)根據民法§144 II前段規定,因此乙受領甲給付的價金,就算是在時效完成後,仍然有法律上原因;所以甲事後不能夠依照不當得利的規定來向乙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