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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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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刑法概要#55587
科目:
四等◆刑法概要 |
年份:
105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四等◆刑法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與 A 因債務糾紛生怨,乙知情後慫恿甲花錢買兇將 A 除去,於是甲找來丙、丁二 人,以 100 萬元為代價要求二人殺害 A。丙、丁二人商議後答應了甲,於次日埋伏 在 A 宅附近的公園中,待 A 夜歸時兩人持尖刀猛刺 A 數刀後各自離去。嗣後丁心生 不忍,又害怕出面救 A 會對自己不利,於是打 119 專線電話召來救護車將 A 送往醫 院急救,A 經搶救後幸無大礙。試問甲、乙、丙、丁四人之刑責如何?(25 分)
二、營建商甲為取得市政府某工程標案,於民國 104 年元月將 1000 萬元現金,分別送給 市政府主管該標案的負責人 A,與受市政府委託審查投標案之專家 B、C、D 三人, A、B、C、D 四人遂為甲量身訂作招標條件,使甲順利取得該標案。甲為履約花費 成本計 3000 萬元進行該工程,並於 105 年 3 月竣工後,順利領得工程款 1 億元。檢 察官得知上情後開始偵查,並於 105 年 7 月 15 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試問甲的行為 依刑法應成立何罪?法院又應如何對甲宣告沒收?(25 分)
三、甲為某市里長,受市公所囑託協助督導在該里執行社會勞動之工作,乙受法院判刑 得易服社會勞動確定,經地檢署派往該里執行易服社會勞動。甲明知乙自 105 年 2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之執行社會勞動期間,未確實於每日履行社會勞動滿 9 小時, 甲竟與乙犯意聯絡將乙之不實工作時數登載於地檢署囑託其辦理之「易服社會勞動 執行登記簿」上,乙亦於該執行登記簿上簽名。試問甲就不實登載時數一事,是否 為刑法上之公務員?(25 分)
四、甲因累年積債難清,迭遭多人逼償,復告貸無門,且每月收入不足償付債務而陷於 經濟困境,遂向乙借貸 10 萬元,約定每月利息為 8 千元,並先預扣首月利息,實際交 付甲 9 萬 2 千元。次月某日,再收取利息 8 千元。試問乙之刑事責任如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