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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刑法概要#55587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營建商甲為取得市政府某工程標案,於民國 104 年元月將 1000 萬元現金,分別送給 市政府主管該標案的負責人 A,與受市政府委託審查投標案之專家 B、C、D 三人, A、B、C、D 四人遂為甲量身訂作招標條件,使甲順利取得該標案。甲為履約花費 成本計 3000 萬元進行該工程,並於 105 年 3 月竣工後,順利領得工程款 1 億元。檢 察官得知上情後開始偵查,並於 105 年 7 月 15 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試問甲的行為 依刑法應成立何罪?法院又應如何對甲宣告沒收?(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mcps90639
觸犯賄賂罪,則檢查官必須向地檢署申請搜索票,並申請凍結,假扣押
詳解 提供者:r7497362
這題要論政府人員跟甲   不能只單一論甲  有交付但沒有收受一切都無罪  除非是用強塞方式(實務見解)    這題有涉嫌詐欺罪  工程款是政府撥給的
詳解 提供者:ckvhome

    法院應按刑法38-1,對甲犯罪所得7000萬元宣告沒收或追繳

     1.前提審查:甲確實存有違背職務行賄罪之不法,滿足沒收前提

     2.客體審查:甲基於違背職務行賄罪之不法,產生共7000萬元直接犯罪所得(=工程款1億元-履約成本3000萬元)

     3.對象審查:該7000萬元利益由甲在事實上所取得

     4.範圍審查:按刑法38-1立法理由,採總額原則,犯罪所得不扣除犯罪成本1000萬元,本題復無任何間接犯罪(代替物或孳息)所得存在,故應原物沒收7000萬元,倘原物沒收不能,則按第3項追徵其價額。另實務採絕對總額原則者,主張應以甲之1億元工程款為基數,再討論是否扣除犯罪成本,繼而認應原物沒收1億元

     5.排除審查:由於該犯罪所得並未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無本條第5項適用。法院依刑法40I,

       於對甲裁判時併予宣告7000萬元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

     6.綜上,甲成立違背職務行賄罪,並應沒收或追徵7000萬元犯罪所得。

詳解 提供者:Zhang Li Bei
甲:行賄罪 依122條
詳解 提供者:骨頭(一般警特行政正取)

 

(一)甲成立刑法第122條第三項行賄罪:

1、刑法第122條第三項: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絡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2、刑法第10條第二項: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法定職務權限者。

3、刑法第10條第三項: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4、構成要件該當:

(1)   主觀上:甲對上揭事實有知與欲,具犯本罪之故意。

(2)   客觀上:甲以1000萬元分送至ABCD四人,符合客觀要件。

5、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二)甲所得知利潤7000萬元依據刑法第38-1條第一項沒收之:

1、依據準不當利益之衡平措施,任何人均不得就放罪行為獲得利益,目的於剝奪犯罪人或第三人之犯罪所得。

2、沒收之範圍:學說上認為,犯罪所得之沒收,應不論成本或利潤都一併剝奪,為應扣除一般施工成本,因此所得一億元扣除施工成本3000萬,剩餘7000萬沒收之,雖1000萬之行賄金也算是成本,但依法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