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能 根本沒有出於已意 目前有通說與實務有不同認定 不過結論是是外界因素而影響心理為斷定 主觀上打掉的 就算後面都符合也沒用~ 這提出得很爛 要出就出預備前放棄
丁是否中止未遂?
甲成立271殺人未遂教唆犯。乙成立271殺人未遂之幫助犯。丙成立271殺人未遂。丁成立271殺人未遂之準中止犯。
準中止未遂犯之成立: 犯行尚未既遂:犯行倘已既遂者,則已構成既遂犯,已無由成立中止未遂犯,更何況準中止未遂犯。 己意中止犯行:在既了未遂的情況下,行為人必須出於自願地放棄其犯意。而關於中止意思及己意之內涵,則與中止未遂之要求同。 真摰地防止結果發生:行為人必須真摯地防止結果發生,亦即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始得成立準中止犯,此即學理所謂之「真摯性」要件。是否具真摯性,則以是否具備以下兩種要件為斷: 積極性:行為人必須積極地實行足以防止結果發生之行為。 相當性:行為人須實行有效防止結果發生之相當行為。
1.丙丁共同持刀殺A,成立刑法271II殺人未遂罪共同正犯
(1)客觀上,丙丁持刀刺A,按刑法28,乃經由事前共謀而來的「殺人行為」角色功能分擔,A所幸未死,不成立殺人既遂罪。惟主觀上,
二人具殺人故意,且客觀上已遂行典型意義殺人行為而滿足著手,故殺人未遂罪TB該當。復查無任何阻卻事由,成立本罪。
(2)丁不忍將A送醫符合中止行為,又該當「即使我能,我亦不願」的自願性動機,且送醫急救與A未死間具因果關係,
可按刑法27II成立中止未遂,減免其刑,此稱共同正犯著手後之脫離。另丙既無任何中止行為,自無刑法27適用。
2.甲買兇殺A,成立殺人未遂罪教唆犯
(1)客觀上,甲重金買通丙丁莎A,乃引發他人犯意的教唆行為,又不可想像不存在地導致丙丁成立殺人罪未遂犯,滿足限制從屬性;主觀上,
甲明知前述事實並有意為之,具教唆雙重故意,依刑法29TB該當。
(2)甲無任何阻卻事由,成立本罪。
3.乙慫恿甲買兇殺A,成立殺人未遂罪教唆犯
(1)客觀上,乙慫恿甲買兇,乃引發甲犯意的輾轉教唆,並導致丙丁成立殺人未遂罪,滿足限制從屬性;主觀上,乙明知前述事實,並有意為之
,具教唆雙重故意,按刑法29TB該當
(2)乙無任何阻卻事由,成立本罪。
4.綜上,丙丁成立殺人未遂罪共同正犯,甲乙分別成立殺人未遂罪教唆犯。
一 丙、丁持尖刀猛刺A數刀離去,成立刑法第271條2項殺人未遂罪 一 、客觀上,丙丁持尖刀猛刺A造成法所不容許之風險,為殺人之著手,而乙未死,為殺人未遂,主觀上丙丁具有殺人之意圖 二 、丙丁不具阻卻違法事由成立本罪 三、丙丁是否得以成立中止犯? 客觀上丁電召救護車將A送進醫院搶救未死,主觀上只有丁於心不忍,故丁得以成立中止犯 丙並未有任何作為,不得主張 甲教唆丙丁二人殺A,而A未死,成立刑法271條殺人未遂罪之教唆犯 主觀上,甲有教唆丙丁之行為,而燃起丙丁之犯意 客觀上丙丁係著手殺A然A未死,甲是否成立殺人未遂? 依限制從屬說之立場,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甲教唆丙丁殺A,然A卻未死,故 甲僅得論殺任未遂 三 知情之乙慫恿甲買兇殺A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教唆犯之後教唆犯 慫恿是否成立教唆行為? 慫恿具備使人燃起犯意之行為,且慫恿人本身亦具有故意,故慫恿成立教唆 客觀上,乙慫恿甲教唆丙丁殺A,丙丁也著手殺之,A卻未死,主觀上乙亦具有殺A之教唆 乙不具阻卻違法事由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