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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年 - 100 軍法官考試:民法#45638
100年 - 100 軍法官考試:民法#45638
科目:
民法 |
年份:
100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一、甲為船員,與乙結為夫妻,已育有子 A。民國 85 年 3 月 1 日,甲在一次船難中失 蹤後即一直未曾返回。甲失蹤半年後,由於乙無法維生,乃與丙男同居,次年更生 下一女 B。民國 96 年,乙女向法院提起宣告甲男死亡之訴,同年並獲宣告甲死亡 之判決。乙、丙旋因此結婚,豈知乙、丙結婚後次年,甲竟平安返回,甲於是提起 撤銷死亡宣告之訴。問本案法院為甲死亡宣告之判決時,其所確定甲之死亡日期, 究應為民國何年何月何日?又甲撤銷死亡宣告後,甲、乙間之婚姻是否當然回復? (25 分)
⑴本案甲、乙對對方所有關於債務之履行及損害之賠償,可否於 A 對乙有所請求時, 構成同時履行之抗辯?(12 分)
⑵若本案對乙之損害賠償係由甲行使請求權時,甲可否就 A 所受之 10 萬元之損害 對乙一併主張?(13 分)
三、民國 70 年甲將自己所有之土地 A 為乙設定典權,典期為 16 年,雙方並就典權辦妥 登記手續,甲並將 A 地交付乙占有、使用,乙亦對甲支付典價新臺幣(下同)700 萬元。甲乙在設定典權時,並約定,典權屆至甲若未回贖時,A 之所有權即歸乙所 有,此一約定,甲、乙雙方並已依規定予以登記。民國 90 年乙久候甲前來回贖 A 地不遂,乃逕將 A 地以 800 萬元出賣於丙並交付丙占有之,甲聞訊之後,即將 A 地以 500 萬元出賣於丁,並擬將 A 地之所有權登記為丁所有,丙則對甲、丁表示自 己已為 A 地所有人而拒絕對甲、丁交付 A 地。問本案甲、丁之所為及丙之主張究 竟孰為於法有據?(25 分)
四、甲與乙結為夫妻,因不孕而收養 A,但其後卻接連生 B、C 二子女,A 與 D 結婚, 並育有 X、Y 二人,甲在妻乙死亡後性情大變,容不了 A、D,A 乃與甲協議終止 收養,但甲仍留下 X、Y,A 於與甲終止收養關係後不久,即因病死亡,不到半年 甲也因車禍而去世。甲死時,遺有新臺幣 600 萬元淨額遺產。問,若不考慮夫妻剩 餘財產之分配,本案究竟何人有權繼承甲之遺產,其應繼分各為多少?(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