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民國 70 年甲將自己所有之土地 A 為乙設定典權,典期為 16 年,雙方並就典權辦妥
登記手續,甲並將 A 地交付乙占有、使用,乙亦對甲支付典價新臺幣(下同)700
萬元。甲乙在設定典權時,並約定,典權屆至甲若未回贖時,A 之所有權即歸乙所
有,此一約定,甲、乙雙方並已依規定予以登記。民國 90 年乙久候甲前來回贖 A
地不遂,乃逕將 A 地以 800 萬元出賣於丙並交付丙占有之,甲聞訊之後,即將 A
地以 500 萬元出賣於丁,並擬將 A 地之所有權登記為丁所有,丙則對甲、丁表示自
己已為 A 地所有人而拒絕對甲、丁交付 A 地。問本案甲、丁之所為及丙之主張究
竟孰為於法有據?(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