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為 A 向乙購買預售屋 X,預售屋價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由甲向乙分 10
次繳足,每次付款 100 萬元,乙則應於甲向乙繳足最後一次款之同時,向 A 交付 X,
並為產權移轉之登記。甲、乙雙方並為彼此債務不履行應負之責任,約定:乙若遲
延給付一天,應對甲負 1,000 萬元之千分之一之損害賠償,甲若有一次對乙遲付價
金,則應對乙給付 5 萬元之損害賠償。結果,債務至最終履行日,即民國 98 年 10
月 1 日,乙計遲延全部總工作天 20 天,而甲亦對乙遲付兩次應付之價金。A 則因
為乙遲延交付房屋,花去一個月在他處承租房屋之全部費用 10 萬元。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