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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行政法#46561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年份:99年 | 選擇題數:0 | 申論題數: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二、主管機關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7 條、第 8 條作成之「審查結論」,是否為一行政 處分?依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程序,如果主管機關認為某科學園區開發 案「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決定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且其環評結論為 「有條件通過」,但當地居民認為該科學園區設置結果,將對居民健康產生危害以 及對自然生態有重大影響,則該科學園區附近居民或環境保護團體可否針對該「有 條件通過」之環評結論提起行政訴訟?(25 分) 條文附錄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7 條 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後五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公告 之,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 長以五十日為限。 前項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 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之說明會。 第8 條 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 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 二、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 得少於三十日。 三、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說 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 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
四、甲因無故遭人毆打而致眼睛受傷嚴重減損視力,乃向乙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請求發給補償金;惟乙認為甲至多為「嚴重減損」,尚難謂已達「毀敗」程度,且 該加害行為亦經刑事確定判決認定為「普通傷害」,遂駁回該申請。甲對此決定不 服,於提起覆議後仍遭駁回,乃提起行政訴訟。於行政訴訟繫屬中,適值刑法修正, 將重傷害之認定標準放寬為「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能」。試問:對本案之法律變更, 行政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並作成如何判決?(25 分) 條文附錄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 3 條第 3 款 犯罪被害補償金:指國家依本法補償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 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所受財產及精神上損失之金錢。 第 17 條 審議委員會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應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自 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第 18 條 申請人不服審議委員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書 面敘明理由向覆審委員會申請覆議。 審議委員會未於前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申請人得於期間屆滿後三十 日內,以書面向覆審委員會申請逕為決定。 前條規定,於覆審委員會為覆議決定及逕為決定時準用之。 第 19 條 申請人不服覆審委員會之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或覆審委員會未於第 十七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或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逕 行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