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某整型醫師甲於隆乳材料之「果凍矽膠」開放使用前二個月即為病患使用,經台北
市政府衛生局以違反醫師法第 28 條之 4 第 2 款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
上一年以下……二、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依「台北市政府衛
生局處理違反各項醫療衛生法規案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2 項規定,違反使用禁止使
用藥物,第 1 次處罰鍰 10 萬元,停業 1 個月,第 2 次處罰鍰 20 萬元,停業 3 個月,
裁處甲「罰鍰 10 萬元,並命停業 3 個月。」甲就關於停業 3 個月部分之處分不服,
試問甲得如何提起救濟?理由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