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99-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行政法#46561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某整型醫師甲於隆乳材料之「果凍矽膠」開放使用前二個月即為病患使用,經台北 市政府衛生局以違反醫師法第 28 條之 4 第 2 款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 上一年以下……二、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依「台北市政府衛 生局處理違反各項醫療衛生法規案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2 項規定,違反使用禁止使 用藥物,第 1 次處罰鍰 10 萬元,停業 1 個月,第 2 次處罰鍰 20 萬元,停業 3 個月, 裁處甲「罰鍰 10 萬元,並命停業 3 個月。」甲就關於停業 3 個月部分之處分不服, 試問甲得如何提起救濟?理由為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千夏-人事行政
一裁量係法律許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得為之自由判斷。但裁量非常完全之放任,仍須遵守法律優越原則,亦應避免違背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規範。 二依「台北市政府衛 生局處理違反各項醫療衛生法規案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2 項規定,違反使用禁止使用藥物 第 1 次處罰鍰 10 萬元,停業 1 個月 第 2 次處罰鍰 20 萬元,停業 3 個月 甲就第1次應處罰鍰 10 萬元,停業 1 個月之行政處分 裁量瑕疵:凡裁量與上述義務有違時,即構成「裁量瑕疵」。 1. 裁量逾越: 指行政機關裁量之結果,超出法律授權之範圍。 2. 裁量濫用:裁量違背一般法律原則(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 甲針對停業3個月之處分,可提出撤銷訴訟救濟
詳解 提供者:和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