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主管機關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7 條、第 8 條作成之「審查結論」,是否為一行政
處分?依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程序,如果主管機關認為某科學園區開發
案「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決定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且其環評結論為
「有條件通過」,但當地居民認為該科學園區設置結果,將對居民健康產生危害以
及對自然生態有重大影響,則該科學園區附近居民或環境保護團體可否針對該「有
條件通過」之環評結論提起行政訴訟?(25 分)
條文附錄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7 條 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後五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公告
之,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
長以五十日為限。
前項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
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之說明會。
第8 條 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
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
二、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
得少於三十日。
三、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說
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
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