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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99-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行政法#46561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主管機關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7 條、第 8 條作成之「審查結論」,是否為一行政 處分?依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程序,如果主管機關認為某科學園區開發 案「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決定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且其環評結論為 「有條件通過」,但當地居民認為該科學園區設置結果,將對居民健康產生危害以 及對自然生態有重大影響,則該科學園區附近居民或環境保護團體可否針對該「有 條件通過」之環評結論提起行政訴訟?(25 分) 條文附錄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7 條 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後五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公告 之,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 長以五十日為限。 前項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 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之說明會。 第8 條 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 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 二、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 得少於三十日。 三、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說 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 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千夏-人事行政
一、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參照)而一般處分決定或措施相對人為非特定,而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有關公務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視同「行政處分」(訴願法第2條及第3條參照)。 故某科學園區開發案,可以在處分前確定是公法上的具體事件,相對人有其範圍,且有一般性特徵,故為一般處分 二、居民可依行政程序法第 4 條提起撤銷訴訟 第一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第二項: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詳解 提供者:如鷹展翅上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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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W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