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甲因無故遭人毆打而致眼睛受傷嚴重減損視力,乃向乙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請求發給補償金;惟乙認為甲至多為「嚴重減損」,尚難謂已達「毀敗」程度,且
該加害行為亦經刑事確定判決認定為「普通傷害」,遂駁回該申請。甲對此決定不
服,於提起覆議後仍遭駁回,乃提起行政訴訟。於行政訴訟繫屬中,適值刑法修正,
將重傷害之認定標準放寬為「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能」。試問:對本案之法律變更,
行政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並作成如何判決?(25 分)
條文附錄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 3 條第 3 款
犯罪被害補償金:指國家依本法補償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
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所受財產及精神上損失之金錢。
第 17 條 審議委員會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應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自
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第 18 條 申請人不服審議委員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書
面敘明理由向覆審委員會申請覆議。
審議委員會未於前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申請人得於期間屆滿後三十
日內,以書面向覆審委員會申請逕為決定。
前條規定,於覆審委員會為覆議決定及逕為決定時準用之。
第 19 條 申請人不服覆審委員會之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或覆審委員會未於第
十七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或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逕
行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