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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99-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行政法#46561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因無故遭人毆打而致眼睛受傷嚴重減損視力,乃向乙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請求發給補償金;惟乙認為甲至多為「嚴重減損」,尚難謂已達「毀敗」程度,且 該加害行為亦經刑事確定判決認定為「普通傷害」,遂駁回該申請。甲對此決定不 服,於提起覆議後仍遭駁回,乃提起行政訴訟。於行政訴訟繫屬中,適值刑法修正, 將重傷害之認定標準放寬為「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能」。試問:對本案之法律變更, 行政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並作成如何判決?(25 分) 條文附錄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 3 條第 3 款 犯罪被害補償金:指國家依本法補償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 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所受財產及精神上損失之金錢。 第 17 條 審議委員會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應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自 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第 18 條 申請人不服審議委員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書 面敘明理由向覆審委員會申請覆議。 審議委員會未於前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申請人得於期間屆滿後三十 日內,以書面向覆審委員會申請逕為決定。 前條規定,於覆審委員會為覆議決定及逕為決定時準用之。 第 19 條 申請人不服覆審委員會之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或覆審委員會未於第 十七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或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逕 行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