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 某市政府衛生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對未依時限進行機車廢氣排放檢驗之甲裁處罰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該處分之效力,下列何者正確? (A)缺乏事務權限為無效 (B)違反土地專屬管轄為無效 (C)缺乏事務權限得撤銷 (D)具有事務權限為有效
2 下列何者為行政程序法明定之一般法律原則? (A)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應一律注意 (B)效能原則 (C)平等互惠原則 (D)罪刑法定原則
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爭議何者非由行政法院審理? (A)受刑人對於監獄之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認為逾越必要範圍 (B)人民與行政機關就公有財產出租之履約爭議 (C)人民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訂立租約遭拒 (D)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就辦理全民健保事項發生履約爭議
4 關於地方自治與地方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乃地方制度法所規定之地方自治團體 (B)地方自治係依據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省縣自治通則建構 (C)省政府並未裁撤,依據憲法本文規定,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D)憲法規定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故立法機關得以法律完全剝奪直轄市之自治
5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 (A)衛生福利部少子女化對策辦公室 (B)國防部軍備局 (C)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D)行政院主計總處
6 關於行政機關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之管轄,必須依法規,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 (B)數機關對同一事件均有管轄權時,無論受理該事件之先後次序,皆應尊重機關間之協議,以決 定管轄權歸屬 (C)職務協助未變更或移轉事件之管轄權 (D)無隸屬關係之機關,彼此間管轄權之變動,稱之為委託
7 下列何者為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A)公立醫院約聘僱醫師 (B)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C)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D)直轄市議會議長
8 關於行政訴訟之訴訟費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一般訴訟程序之上訴,徵收新臺幣 6,000 元之裁判費 (B)通常訴訟程序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之上訴審律師酬金,經法院裁定得列為訴訟費用 (C)對於上訴審判決提起再審,再審裁判費與上訴裁判費相同 (D)發回更審後再行上訴,其上訴裁判費減半徵收
9 關於公務員法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員懲戒案件現已從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所審理 (B)公務員執行職務所涉及之損害賠償責任僅得依據民法規定處理 (C)依據刑法規定公務員若犯準職務罪時將會加重其刑罰 (D)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對於受懲戒之公務員得科以罰款
10 法規命令係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惟立法院仍得對之進行監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於發布後,應即送立法院 (B)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立法院審查時得通過議決,通知行政機關廢止 (C)立法院應以三讀程序之決議通知機關更正之 (D)立法院不得以決議逕行將命令變更
11 國立大學為確保學生具有一定之專業能力,授權各系所訂定考試規則,以明定系所學生取得學分 之條件,下列何者為考試規則之合憲性依據? (A)平等原則 (B)大學自治 (C)住民自治 (D)誠信原則
12 有關行政處分無效事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管轄之規定,主要係指欠缺事物管轄及土地管轄之情形 (B)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係指該行為客觀上違反刑罰之法規,而具有違法性 (C)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係指凡行政處分應依法定方式作成而有所欠缺者 (D)不能得知處分機關,係指經由形式觀察,無法得知處分機關之情形
13 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得於行政處分作成時附加附款,下列何者非屬此種附款? (A)經濟部核准甲設定礦業權之申請,惟於同意登記設立礦業權通知函中,註明「如出現重大環境保護之必要或者發生其他重大土地開發事由,得註銷本設定登記」 (B) A 直轄市政府核准乙設立工廠之申請,並於核准函中附加「每年應提供至少新臺幣 50 萬元回 饋金」條款 (C) B 縣警察局核准丙示威遊行之申請,惟要求遊行路線須避開活動最後主場之火車站站前廣場 (D)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丁換發營運執照之申請,核發自發照日起 5 年為限之營運執照
14 主管機關 A 認定甲所有之房屋為程序違建,乃對甲寄發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下稱補辦通 知單),限期檢齊文件補辦建造執照,如逾期未補辦將進行拆除。甲逾期未補辦,A 機關乃寄發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下稱拆除通知單),通知甲限期拆除該房屋。如甲未依期限拆除,A 機關 決定代行拆除,再向甲徵收費用,前述 2 件通知單何者可作為執行名義? (A)僅補辦通知單可作為執行名義 (B)僅拆除通知單可作為執行名義 (C) 2 件通知單均具下命性質而屬行政處分,均可為執行名義 (D) A 機關依法須另為催告,2 件通知單均不得作為執行名義
15 甲公立學校錄取公費生乙,甲與乙書面約定,乙若違約,甲得逕依約強制執行。乙就讀一學期後遭受退學,預估應賠償甲新臺幣 5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與乙之書面約定性質為行政契約 (B)如生契約爭議,甲應向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起訴 (C)甲得依約自行逕行行政強制執行 (D)甲起訴時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2 千元
16 關於行政指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指導應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B)行政指導屬於行政契約之一種類型 (C)行政指導之拒絕,相對人須以書面為之 (D)行政指導仍有法律優位原則之適用
17 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且均應處罰鍰時,其罰鍰之金額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B)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C)公立醫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政法上義務,因其屬於公權力主體,主管機關不得裁罰之 (D)被主管機關接管中之保險公司,仍得作為裁罰之對象
18 某市政府發現民眾甲屋庭院內之樹木,即將傾倒危及民眾,乃直接僱工進入甲屋庭院,鋸倒該樹木,此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 (A)間接強制中之代履行 (B)行政義務之直接強制 (C)即時強制 (D)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19 甲向建管機關 A 申請核發建築執照,但因資料不全經 A 通知補件;為補齊申請資料,甲遂依行 政程序法向 A 申請閱覽卷宗,但遭 A 拒絕,嗣 A 駁回甲之建照申請。關於甲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得分別針對拒絕閱覽卷宗與駁回建照之決定提起救濟 (B)僅能針對駁回建照之決定請求救濟,行政機關拒絕閱覽卷宗之決定無法救濟 (C)對於駁回建照之決定請求救濟之同時,一併對拒絕閱覽卷宗之決定表示不服 (D)對於拒絕閱覽卷宗與駁回建照之決定皆無法提起救濟
20 關於訴願機關審查範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訴願機關原則上僅得審查行政處分之合法性 (B)訴願機關審查大學對大學生所為與講學有關之行政處分,應適度尊重大學之專業判斷 (C)訴願機關得就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所為行政處分之合目的性進行審查 (D)訴願機關得以自己之判斷取代考試評分事件中原處分機關之判斷
21 關於訴願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不服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行政處分者,應以行政院為訴願管轄機關 (B)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應以交通部為訴願管轄機關 (C)同一直轄市主管之數個高級中學成立聯合甄審委員會,對於教師新聘事項進行評審,以教育部 為訴願管轄機關 (D)有關國民年金保險事項所為之核定,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訴願管轄機關
22 依最新司法實務見解,A 大學對所屬教師不予續聘決定,教師不服而提起申訴,經申訴評議決定 駁回後,教師復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再申訴決定撤銷大學不予續聘決 定,A 大學得否就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A)無論公立或私立大學均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B)無論公立或私立大學均得提起行政訴訟 (C)若該大學係屬公立大學,則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若屬私立大學,則得提起行政訴訟 (D)若該大學係屬私立大學,則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若屬公立大學,則得提起行政訴訟
23 甲原經乙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為低收入戶並按月領有低收入生活扶助,嗣後社會局查知甲已將戶籍 遷出乙市,乃以 A 函通知甲自即日起廢止其低收入戶資格並停止發給生活扶助。甲不服,循序提 起訴願及撤銷訴訟,經行政法院撤銷 A 函,但社會局僅繼續發給確定判決後之生活扶助。甲依法 應如何救濟? (A)提起再審 (B)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C)請求行政訴訟強制執行 (D)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24 關於行政裁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院在認定裁量怠惰時,應視該被指摘漏未考量之因素在個案中之權重,而為決定 (B)行政機關為裁量時,若違反平等原則,即構成裁量瑕疵 (C)行政機關以狀態責任人為裁罰對象時,應斟酌其有無事實支配管領力、能否有效為停止使用等 情事 (D)行政機關於個案行使裁量權時,作成不同於裁量基準之決定,即構成裁量濫用
25 有關國家賠償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外國人在一定條件下亦得請求國家賠償 (B)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屬於國家賠償法上之公務員概念 (C)僅行政處分才屬於行使公權力之概念 (D)公務員事實認定錯誤亦屬違法
一、消防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 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消防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項分別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二、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且非供營業使用之場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依前項規定處罰鍰後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修正公布前之消防法第 37 條第 1 項則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 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 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某甲經消防機關於 112 年 5 月間檢查發現有未依消防法第 6 條第 1 項所定標準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情事(相關場所屬非供營業使用之場所) ,限期某甲於 112 年 6 月 10 日前完成改善;嗣經消防機關於 112 年 11 月 23 日實施複查,認定仍未改善。請問:消防機關應依修正前之消防法第 37 條第 1 項,或依現行消防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裁罰某甲? 倘針對現行消防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修訂之裁量基準遲至 113 年 3 月 5 日始發布,則消防機關應援用修訂前或修訂後之裁量基準?
二、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 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 ,致損害其權利或 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 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請依現行司法實務見解說明:前揭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規定 是否適用於以言詞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理由為何?又前揭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是否屬特別規定,而得排除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 第 3 項規定之適用?其理由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