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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行政法#124535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 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 ,致損害其權利或 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 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請依現行司法實務見解說明:前揭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規定 是否適用於以言詞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理由為何?又前揭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是否屬特別規定,而得排除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 第 3 項規定之適用?其理由為何?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千夏-人事行政
​​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大字第 2 號 裁定:以言詞所為不具一般處分性質之行政處分,未為救濟期間之教示時,法律效果應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AIdro_kDzgS3kIoleYvdPU64nLO3RH8WLzomwn9O2Az4BcQQ_t6oCDgVjevQJvcSRvGs19JuHw=s32-c-k-c0x00ffffff-no-rj
 
 
程序法§3I: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AIdro_kDzgS3kIoleYvdPU64nLO3RH8WLzomwn9O2Az4BcQQ_t6oCDgVjevQJvcSRvGs19JuHw=s32-c-k-c0x00ffffff-no-rj嚴格規定說→法律另有較行政程序法嚴格的規定才適用其他法律,否則用行政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