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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110年 - 110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行政法#98145
110年 - 110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行政法#98145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臺北市榮服處)服務組輔導員,臺北市榮服處以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北市榮人字第 A 號考績通知書核布甲 109 年年終考績考列乙等,甲不服,依我國現行法 制及實務,甲應如何提起救濟?
【參考法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5 條第 1 項:「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 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年終 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二、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 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 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 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第 11 條第 1 項:「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 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 資格:一、二年列甲等者。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第 14 條 第 1 項:「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 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 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二、行政執行法規定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意義、執行方法及執行要件各為何?並各舉例說明之。
三、財政部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發布台財人字第 11000543260 號令修正「財 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辦事細則」部分條文,自民國 110 年 03 月 28 日生效。 請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說明本細則之法律性質、意涵及效力。
四、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國健教字第 1059906839 號函 說明二謂:「按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8 款、第 9 款規定:『下列場 所全面禁止吸菸:…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九、教室、圖書 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上開場 所除獨立設置外,亦常見附設於其他公、私立場所中,並未區分其所屬場所 之性質而有不同規範,且其單獨列為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之一款,則無論係 設於營業場所、公共場所,抑或是公寓大廈內,均為全面禁菸場所。」請依 現行法制及實務,說明本號函之法律性質、意涵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