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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行政法#98145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國健教字第 1059906839 號函 說明二謂:「按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8 款、第 9 款規定:『下列場 所全面禁止吸菸:…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九、教室、圖書 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上開場 所除獨立設置外,亦常見附設於其他公、私立場所中,並未區分其所屬場所 之性質而有不同規範,且其單獨列為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之一款,則無論係 設於營業場所、公共場所,抑或是公寓大廈內,均為全面禁菸場所。」請依 現行法制及實務,說明本號函之法律性質、意涵及效力。